药店卖奶粉,东营选十家试点
5月11日将面向社会公示本报记者段学虎
2014年04月26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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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员在宣传横幅上签名。 本报记者 段学虎 摄
24日,东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管理工作和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近期将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清理工作,同时在全市范围内选取10家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工作。5月11日,10家试点药店将向社会公示。
开展奶粉专项清理工作
记者从东营市食药局获悉,近期,食药部门将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清理工作,严格落实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等要求,对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企业进行逐户复查和规范,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经营单位,坚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此外,对申请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单位,实施审核许可,对其经营条件实施单项现场核查。还将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信用档案,采用电子或纸质媒介,根据经营许可的颁发、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区分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全面记载。
通知要求,根据国家食药总局和山东省食药局相关规定,东营市将按照企业自愿申请原则,在全市遴选10家药店开展试点工作。其中,东营区4家,广饶县2家,河口区、垦利县、利津县、东营经济开发区各1家。
“坚持自愿原则,筛选一批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诚信经营的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为全面推进药店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进行有益探索。”东营市食药局食品流通监管科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在东营建立健全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制度,以及药店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管理规范,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为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工作积累经验。
建立相关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食药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要求,奶粉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提示牌大小可根据专柜空间大小而定,但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药店的乳粉储存应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应当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并与库存的药品隔离,禁止混放。同时,食药部门将参照药品经营规范对奶粉销售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采购、储存、销售、退市行为,强化进货源头把关和经营过程控制,实现各关键环节的质量可追溯,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引导药店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此外,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每年40个小时的培训要求,并建立培训档案。经过培训后的专业人员可对消费者进行专业的消费指导和帮助。”东营市食药局食品流通监管科负责人告诉记者。
药店遴选时间为5月10日,要按照自愿、平等、公开、择优的原则确定试点药店,于5月10日前报市食药局局审核备案。由市食药局向社会公示本市试点药店名单,并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5月11日至9月底,指导督促试点药店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采购、储存、销售行为;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和指导,严格监督试点药店落实主体责任和义务,对发现不能持续保持食品经营的许可条件,以及实行专柜销售及其储存条件实施不到位的,要督促药店及时整改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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