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店因押金、培训费与员工产生纠纷
嫌员工工作未满一年半扣1900元押金不还
2014年04月16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PDF版】
本报记者 郑美芹 见习记者 王路路
争议一:
入职先交1900元押金是否应该
4月9日上午,记者见到了至今待业在家的小璐。她告诉记者,2013年6月份,为了生计她只身一人从湖北老家来到东营,最终从网上找了一份花店的工作。工作初期,按照花店要求,想要入职必须签署一份协议并缴纳1900元的押金。协议内容是自协议日期生效起算,如果小璐在花店工作不满一年半,缴纳的1900元押金花店就不予返还。
为了能有一份工作,小璐就在花店老板给出的协议上签了字,并缴纳了1900元押金。可在花店上班一段时间后,小璐觉得花店的工作太繁琐,老板给的工资也与自己的理想金额差距太大,用工期间也没有给自己缴纳劳动保险。经过思考,她最终提出了辞职。按照协议规定,小璐的工作时间并未满一年半,所以花店老板只给小璐结算了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1900的押金则被扣留。对此,小璐则自认倒霉,1900的押金送交他手。
争议二:
用工期间的培训费用应谁付
小璐说,自己辞职之后一直待业在家,正当她为寻求新工作着急的时候,接到花店老板的电话,并希望小璐可以继续到花店上班,“条件是工作接着以前的继续干,之前的押金还有效,无需重新签署工作协议。”由于没有找到更好工作的小璐,决定先暂时到花店打工。同时,小璐告诉老板,自己在花店干不了多久,希望花店能够尽早找别人,找到合适的人之后她就辞职。
可是再次入职不久之后,老板安排小璐去安徽合肥的花店总部培训学习,并要求她签一份培训协议。协议的内容为小璐如果在花店工作满一年半,去总部培训学习的830元培训费花店支付,否则就从她工资里扣除这笔培训费用。从安徽合肥接受培训学习回来后,小璐一直在花店里工作,但因为花店时常加班等原因,小璐于2014年的4月6日告诉老板想要辞掉这份工作,并希望老板能尽快结算一下工资。
对于这样的说法,老板并不认可,“她刚开始来上班后就离开了,后来第二次来上班是重新开始,并不是延续第一次的工作。”花店老板说,小璐之前离职回家后再回来上班是属于第二次用工,去培训学习的费用与第一次入职的1900元押金完全没有关系。小璐既然没有干满一年半,理应从小璐的工资里扣除培训费用,并要求小璐签署一份收到结算工资,双方已结算无异议的协议。
小璐觉得自己在花店虽然工作未满一年半,但不应该从未结算的工资里扣除。对于老板的结算协议,小璐最后并未签署,至今工资未到手。
律师建议:
向监察部门举报或通过劳动仲裁
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的马卫峰表示,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和《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认为花店为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或转岗培训等一般培训,是花店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花店不得要求小璐承担岗前、转岗等培训产生的培训费用,也无权向小璐追索这些培训费用。
此外,花店用工违法行为,依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花店未给小璐缴纳社会保险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小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通过劳动仲裁。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黄三角早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