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侄起冲突财物受损失
侄子被拘七日,叔嫌轻起诉公安局,结果败诉
2014年04月15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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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4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张玉英) 因为一起宅基地纠纷,引来兄弟两家矛盾不断,听说自己父母受气,男子赵某某气愤之下跑回老家把叔叔赵某家的多样东西砸烂,后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叔叔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公安机关对侄子从重处罚,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处老辈传下来的宅基地,成了两家人争抢的“香饽饽”,为了这处宅基地,赵某与哥哥两家闹起了纠纷,冲突不断。2013年4月5日,赵某来到哥哥家,因为宅基地的事情再次与嫂子发生争吵,愈吵愈烈。期间,赵某嫂子打电话给儿子赵某某告知了此事。得知自己母亲受气,当天中午赵某某从县城急匆匆赶回老家,跑到叔叔家中理论。正准备外出的赵某被侄子拦下后,又发生争吵,气愤之下,赵某某将叔叔的电动三轮车挡风玻璃、房屋门窗等价值1100余元的物品损毁。
  事情发生后,叔叔赵某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同日受理,经调查取证后认定赵某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赵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后原告以赵某某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与事实不符、处罚决定错误为由,向广饶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对赵某某从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安机关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能够证实第三人赵某某损毁原告财产的事实,被告认定的第三人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虽与事实不符,但不足以导致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被告据此对第三人赵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履行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并宣告送达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广饶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赵甲的诉讼请求。
  后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东营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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