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民查看行政复议的相关流程。(资料片) 本报记者 段学虎 摄
近日,刘某更换驾驶证时,交警告知其要补交3年半前的罚款,加上滞纳金共200元。刘某认为,从2010年8月至2014年2月,自己曾两次审车,但都没有任何违章未予处罚的信息提示,交警部门如今补罚不合理,因此申请行政复议。最终因交警证据不足,刘某的处罚被撤销。
起因:
更换驾驶证时
被告知要补交罚款
2014年2月,刘某申请更换驾驶证时被告知其2010年8月的一违法行为未缴纳罚款,根据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他需要交罚款100元。此外,处罚决定书上还有手写“因超期滞纳金100元,合计200元”字样。
对此,刘某认为其违法停车行为已于2010年9月接受处罚并缴纳了罚款,且截至2014年2月,经过两次审车,没有任何违章未予处罚的信息提示。刘某认为交警部门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行为。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两样证据,包括刘某车辆电子监控记录信息页面截图复印件和违法缴费银行对账查询系统查询的网页截图。其中,监控截图证明申请人刘某违法行为已在2010年9月30日前处理,但没有缴纳罚款;银行截图是被申请人以其2010年8月所作处罚决定书编号推定的可能为申请人缴纳罚款记录的财政编号查询情况,其查询结果为无该单据缴款信息。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刘某并没有缴纳罚款。
审理认定:
被申请人证据不足
涉及行政处罚被撤销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交警支队以内部监控系统信息查询复印件和推定的财政编码查询结果为证据,认定刘某未缴纳罚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其对刘某同一违法事实分别于2010年、2014年作出相同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手写“因超期滞纳金100元,合计200元”,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机关说“法”:
该复议涉及多个焦点
复议机关解释,“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精神,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加处罚款不等同于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处罚款和滞纳金均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但“加处罚款”是针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滞纳金则适用于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的情形。两者是不同的法律语,不能随便混用。且加处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执行。本案被申请人用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手写标注的方式执行这一行政强制措施,明显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本案中还有一个焦点,单一的推定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根据证据的使用规则,推定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具有前后的关联性,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到充分的证明。因此,单一的推定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本案中,被申请人将推定财政编码查询结果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关联、佐证,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不应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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