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办法出台
符合条件者可在5月1日前办理有关手续
2014年03月15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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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14日讯(记者 聂潇潇 通讯员 朱贞高) 日前,东营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意见》中规定,养老机构建设前,申请人应根据养老机构举办性质到有关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申请人要求提供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享受优惠政策的,民政部门在审查其信用等级、资金实力并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可向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具介绍信。
申请人完成养老机构建设、具备开业条件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新增养老机构应当在取得许可60日内,到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其中注册登记为公司的,按照“先照后证”的有关规定执行)。养老机构完成登记注册后,应于30日内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
《意见》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应当在2014年5月1日前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2014年10月1日前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2015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养老机构原领取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当在办理设立许可证时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统一收回并注销。
《意见》中规定,养老机构在内部管理上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咨询电话:0546-833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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