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国税局启用云技术进行税源监控 |
| 电商网店漏税今后无所遁形 |
| 本报记者王志刚 | |
- 2013年10月3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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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购已经成为日常上班族购物的主要渠道之一。 本报记者 段学虎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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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山东省国税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电子商务商务管理平台,并依托该平台试行电子商务涉税风险分析与税源监控。东营市国税局征管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该平台监控下,可实现对本地主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数据监控,实现电子商务涉税风险分析与税源监控。” 有企业网店一月漏税万余元 近年来,电子商务作为商业模式的创新,在日益改变着人们生产、生活以及消费方式的同时,也对基于传统贸易模式下的现行税收征管体系带来了很大挑战,尤其对税收的征收、管辖、出口退税、稽查等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比如,在电商模式下要明确划分收入、确定纳税人就变得相当困难。网上交易各项收入的日渐模糊,征税对象难以确定,税收征管监控就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市国税局征管科李先生说。 “尤其是一些大企业在线下、线上都有销售渠道。在申报税款时,很容易通过只申报线下收入,而凭借线上渠道进行漏税。对大多数经营者而言肯定是能漏则漏。”有位业内人士表示,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确实存在有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在用偷税漏税的方式实现结构性成本降低。在他看来,这对其它企业显然是不公平竞争。 “我们自今年初开始使用该电子商务管理平台后,在监控的本地几家大型电商企业时发现部分企业确实存在少计收入、不结转成本等问题。”李先生告诉记者,国税局工作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本地几家涉及户外运动、电器、家居电商企业网店销售与企业申报数额均存在不小差异。“有的差异率达37%,有的企业当月就需补交税款一万多元。” 李先生说,通过电子商务商务管理平台可以实现对电商交易涉税数据的分析比对,并可通过关联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资格认定、发票等已经掌握数据,建立分行业、分地域、分企业、分产品的数据分析模型体系,从而破解了虚拟化经营的税收征管难题。 他表示,该系统目前正在完善中,当前主要针对企业对个人(B2C)模式的纳税人试行,待取得一定成效后将逐步扩展到其他模式。 网店管理费不等于增值税 “现在部分网上卖家容易形成一个误区,以为开店时所缴纳的6%管理费就包含了增值税,实则不然。”市国税局征管科负责人告诉记者,管理费并不等于增值税。这位负责人表示,对于同时经营实体店和网店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将线上、线下营业额合并申报纳税,避免因上述主观原因造成的偷税漏税。 “那是不是要对所有电商征税了呢?”不少网上卖家不禁提出了这样的担忧。对此,李先生告诉记者,目前电子商务管理平台主要针对主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的纳税人进行数据监控,从而实现电子商务涉税风险分析与税源监控。“对于‘对未达个税起征点经营者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无影响。”李先生说。 据悉,目前我国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月销售额不足2万人民币免税。“电商行业规范纳税对于大部分从业者来说没有影响,更不会打击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创业者。”数据显示,以淘宝为例,符合年营业额在24万元以上征税标准的商户,只占所有商户的6%。所以对大多数从业者而言,只要合法经营则无需为此担忧。 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是必然 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各界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呼声越来越高。尤其是,今年“两会”上苏宁云商董事长张近东关于“电商征税”的提案再次把此事推上风口浪尖。业内人士称,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并没有改变现有征税的框架,对网店而言,除了营业额达不到起征点和偶然发生的二手交易外,其余均应该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 有数据显示,当前国内电子商务交易正以年均高于40%的增速迅速发展,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电商行业的一些假冒泛滥、偷税偷税等问题也逐渐凸显。记者在对多家淘宝店调查中也发现,绝大多数淘宝店不愿意给消费者开具发票,“不开发票的主要是怕税务风险,有可能会增加成本,从而失去价格优势。”一位店主告诉记者。 同时,当前国内电子商务中个人对个人的C2C交易模式占绝对优势,同时还存在大量电子商务交易是以C2C的形式从事B2C的交易,从而造成大量的B2C交易游离于现有法律监管之外,存在着严重的监管缺失、执法缺位现象。“因此,不管是否达到起征点,对电子商务加强税收监管是势在必行的。”李先生告诉记者。 而在他看来,本次电子商务管理平台的运行,则可通过完善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流程的模式,来实现对上述问题的有效规避。同时,同时他表示,通过利用云计算、大数据技术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为未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也可提供诸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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