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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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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理案例: 2013年4月8日0时5分许,被告人盖某醉酒后驾驶鲁EL2097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安捷加气站对面时,与停放在此的一辆出租车相撞,致使该出租车又与前方停放的两辆出租车相撞,三辆出租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盖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5mg/100ml,属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与三辆出租车车主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对方经济损失41000元。 盖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由于盖某积极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并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财产保证,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本报记者 聂金刚 无证驾驶肇事逃逸,1死3伤 2010年10月31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厢式货车,在东营市运河路与泉州路交叉路口与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事故致使徐某及三名乘车人受伤,其中乘车人岳某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11月4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肇事后逃逸,2013年3月15日被商河县公安局贾庄派出所抓获。 由于被告人家属与受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已支付30000元,受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并同意适用缓刑。被告人当庭认罪,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张某犯交通肇事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报记者 聂金刚
醉酒驾驶闯红灯,肇事致人死亡 2013年3月10日,刘某在酒后超速驾车行驶至大渡河路与东三路路口时,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致使与一机动车相撞。撞车后,刘某弃车,最终被周围群众带至案发现场。此次事故最终致被撞机动车司机死亡。 经检测,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2.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据了解,刘某曾在2010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拘留7天。法庭最后宣布择期宣判。 本报记者 聂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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