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有明确被诉方,遭遇维权难 |
今日提示:一定要弄清要“告”谁本报见习记者白苗苗通讯员李娜 | |
- 2013年02月27日
作者:
-
【PDF版】
|
|
|
26日,本报记者在东营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上班”第二天,接到不少申诉电话,但有的消费者说不出要“告”谁,工商部门无法处理。本报联合工商部门提醒您,维权一定要弄清被诉方。 案例一:理发店换老板,卡里钱打水漂 2012年12月19日,张女士(化名)拨打12315专线称自己2011年在某店办理了1000元美发卡,但在使用时遭到拒绝。原来,2012年1月份该店停止营业,张女士被告知该卡可在另外一家店继续使用。她说,刚开始时,卡确实可以使用,但后来这家店更名了,店员也没变,但卡不让用了。 工商详解:经工商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虽然该店的店员没变,但是该店在装修后,换了老板,之前的老板已经离开东营了。也就是说,张女士申诉的经营主体已经无法找到,这起申诉无法帮徐女士进行调解。 温馨提示: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通过12315专线进行申诉,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具有明确的被诉方。12315的相关工作人员处理消费者申诉的方法主要依靠调解,倘若被诉方的经营主体已经不存在,调解就无法正常进行,消费者的权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案例二:买到翻新手机,商场跑不了 2012年9月6日商场客服李女士,维修时发现,她的手机曾被拆开修理过,是一部翻新的旧手机。李女士对此表示不满,要求该商场予以赔偿。 工商详解:当初购买时商场并未提前告知李女士,她花费近4000元购买的是一部翻新手机,经营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接到李女士的申诉后,工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进行调解,商场最终退货。 温馨提示:消费者申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诉方;(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与案例一的张女士不同,在申诉中,李女士不但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还有明确的被诉方。因此工商部门可以出面为其维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