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园内嬉闹受伤,过错谁来担?
经审理,学校存在过错也应担责
2018年09月13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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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2日讯(记者 王超)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系某小学的一年级学生,二人在课间嬉闹的过程中,刘某将张某抱摔倒地,导致张某受伤,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近日,广饶县法院判决处理了一起校园伤害案件,除了刘某父母,学校亦被判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系被告广饶县某小学的一年级学生,二人在课间嬉闹的过程中,刘某将张某抱摔倒地,造成张某小腿骨折,张某两次手术花费2万余元。就该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将刘某及其父母刘某某、蒋某某和广饶县某小学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刘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二人在课间嬉闹系儿童之天性,嬉闹中无论造成张某或刘某受伤,对方均不存在故意行为。本案中,造成张某受伤,张某和刘某存有相同的过错,应负相同的民事责任。广饶县某小学通过班会、家长会、规则上墙等形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教育,要求注意学生安全,尽到了一定的教育职责。但该学校面对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仅靠教育而缺少必要管理、帮助学生之行动,对本次学生受到伤害亦存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刘某某、蒋某某对原告张某损失承担40%、广饶某小学承担20%的判决。
  记者了解到,因孩子在校受伤,引发诉讼纠纷后校方被判承担责任的案例还有不少。原告孟某与被告薛某均系利津县某小学学生。2014年9月某日下午课间活动时,孟某在单杠上玩耍,薛某推了孟某,孟某从单杠上摔下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孟某家长为此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薛某在课间活动期间造成原告伤害,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规定,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被告薛某在校期间,其父母无法直接监护,监护人没有过错,应认定其尽到了监护责任,故减轻10%的赔偿责任。
  被告所在小学虽制度完备,但学生在课间活动期间,被他人推下单杠造成伤害,可见相关人员的管理职责并不到位,应承担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补充责任,遂确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薛某父母赔偿各项损失五万余元,孟某所在小学赔偿损失六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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