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醉驾,一起进看守所,一起二次醉驾
这对“难兄难弟”将受严厉处罚
2018年05月28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PDF版】

两名司机曾因醉驾一起进看守所。(资料片)
本报5月27日讯(记者 聂金刚) 本来两名司机没有什么交集,却因为醉驾有了不解之缘。第一次相遇是因为醉驾,第二次相遇是在看守所,第三次又因为二次醉驾。据了解,二人的案件即将被并案处理。等待这对“难兄难弟”的,将是严厉处罚。
今年2月19日晚上8点左右,张某某驾驶东营牌照的小型汽车在行驶至东营收费站时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张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47mg/100ml。
2月23日也是在晚上8点左右,他的“好兄弟”葛某某驾驶一小型汽车行驶至东营收费站时也是因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东营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葛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39mg/100ml。
随后,两人因为危险驾驶罪一起被东营市看守所刑拘。两人一起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起进看守所,一起出看守所,一起取保候审。
就在大家都以为两人已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时候。前方“战场”又传来消息,两人又一次因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分别被平度交警大队和广饶交警大队查获。
其中,张某某在广饶县被交警查获时,因为知道自己已经不是“初犯”,驾驶证也早已被吊销,为了混淆民警的视听,还谎报了姓名及年龄,把自己舅舅的姓名报了出来。
目前,二人的案件即将合并处理,处罚也会加重。
据了解,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黄三角早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