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买保险不划算,投保人到法院起诉
爷爷给孙子买的保险被判无效
2017年06月19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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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8日讯(记者 王超) 刘某给未满一岁的孙子买了几份保险,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合同无效。因被保险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上述保险未经被保险人监护人同意,故法院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2011年至2014年4月,爱孙心切的刘某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给未满一岁的孙子投保了四份分红型人身保险,保险费共计20余万元,但儿子、儿媳对此并不知情。2年后,刘某发现其买的保险并不划算,被保险人(刘某孙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也并不是孙子的监护人,买保险也没有经过孩子的父母同意,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保险合同无效。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购买的保险既具有投资理财性质、又具有保险性质,不能违反《保险法》关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投保条件。本案被保险人(刘某孙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上述保险未经被保险人监护人同意,故法院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据了解,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相关机构规定的限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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