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靠消费者管不住“注胶虾”
2015年07月17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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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温州市民郑女士在瑞安城区南门农贸市场购买了3只大虾,回家后发现大虾体内竟然被注射了不明胶状物。当日下午,瑞安市市场监管局玉海所介入调查,当事水产摊贩已退还郑女士100元购虾款。业内人士表示,明胶能增加重量,卖相也更好。


  在这次的“注胶虾”事件中,令人担忧的是,“注胶虾”并非由执法部门发现,而是消费者看到从虾头与身体里掉落了一些胶状物质,联想到此前在网上看到的大虾被注射明胶的视频,才引起警觉,向执法部门投诉。
  对于“注胶虾”,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不能仅仅要求摊贩退钱了事,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若购到“问题食品”,除了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更重要的是,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质监部门都应从“注胶虾”事件中吸取教训。《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已经给我们留下很多教训,要重新树立食品安全信誉,不但生产者、经营者要自律,更重要的是,各级监察、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职,前置食品安全监管关口。                   (叶祝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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