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是爱心更是“技术活”
2015年07月01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PDF版】
南京近日出台困境未成年人寄养家庭评估标准。记者注意到,与去年10月民政部出台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相比,南京更强调寄养家庭、邻居关系和睦的环境,“主要照料人离异次数不应超过2次,本次婚姻应持续满2年。夫妻及家人不争吵打架”。
加大投入
吸引更多爱心家庭
南京市的这一举措,把困境儿童,即父母双方服刑、吸毒强戒、重病重残家庭的儿童纳入寄养范围,使得“事实孤儿”可以得到庇护。要充分发挥家庭寄养对困境儿童成长的积极作用,还需要更完善、更细化的制度为爱心“加码”。
首先,民政部门需要加大对寄养儿童保障的投入。寄养的成本比集中供养要高,需要政府兜底,并对寄养家庭建立分级补贴机制,以调动基层的积极性。在政策上,可以将寄养与空巢、失独老人相结合;另外,民政部门还可以在儿童走入寄养家庭前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增加对新环境的适应性,改掉以往的坏习惯等,帮助孩子与寄养家庭更快地接受对方。 (木须虫)
提前准备
了解寄养儿童需求
据报道,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孤儿57万人,困境儿童的数量更为庞大,而目前全国寄养儿童的数量总共仅为3万人。如何让更多有爱心、有责任心、有能力的家庭成为寄养家庭,提高寄养的民众接受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除加强宣传外,对于有能力接受寄养儿童的家庭,还需要帮助他们做好“技术”和“心理”准备。比如,要对寄养儿童的病史有清楚的了解,在孩子发病时知道如何处理、康复期间如何照料;再比如,有过流浪乞讨经历的儿童,往往比普通孩子更敏感、更脆弱,与这样的孩子沟通,需要提前有儿童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储备。 (王军荣)
事后监督
维护寄养儿童权益
判断一个寄养家庭是否称职,事后监督重于事前评估,跟踪回访制度需要落实到位,要有工作人员实地了解寄养家庭的养育情况,维护寄养儿童权益。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寄养家庭的动态管理,对于不能有效履行寄养义务的,督促其改正;歧视、虐待寄养儿童的,依法解除寄养协议,并视情况追究寄养家庭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此外,加强寄养家庭监督,还应让社会参与进来。寄养家庭是否称职,对寄养儿童好不好,其左邻右舍和社区居委会最清楚不过。有关部门应畅通举报电话,发动公众参与监督,建立起全天候“防护网”,确保歧视、虐待寄养儿童的行为第一时间被叫停,从而最大限度保障孩子权益。 (张枫逸)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黄三角早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