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异地审为司法公平添砝码
2015年06月30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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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除省直行政机关和省辖市市直行政机关作被告的案件外,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全省18个中级人民法院分成6组,每组3个,全部实行“推磨”方式管辖,异地管辖范围每两年调整一次。
  民告官案件增多的趋势,反映了民众维权意识的增强,是法治的进步。然而民告官还存在着起诉难、胜诉难、执行难、代价大等问题。以前,审理行政案件一般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负责,受理和审理都可能受到行政干预,老百姓常常认为地方政府与法院是“一家”,所以对行政争议不愿告、不敢告;有的地方法院和法官不敢审、不会审。
  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法官法》,在审判活动中有回避制度,即法官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有其他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法官回避。
  实际上,法院审理以本地行政机关甚至县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与被告之间就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虽然法律未对这种情况做出回避规定,但法院实在是有回避的必要。“民告官”案件异地审理就可以起到一定的回避作用。由异地法院进行审理,法院就少了很多压力和顾虑,能对案件公平公正地审理和执行。
  显然,“民告官”案件异地审理的试点工作给司法公平增加了一个新的砝码,不仅对民众有利,也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能够增强政府公信力,并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办事。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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