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77次,共计折合人民币550余万元
一局长贪污、受贿获刑十八年
2015年06月08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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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7日讯(记者 王超) 6月5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省监狱管理局里能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总裁曹务顺受贿、贪污案,认定被告人曹务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4年,被告人曹务顺利用担任山东省鲁西监狱筹建处主任、党支部书记,鲁西监狱、邹城监狱、鲁宁监狱监狱长、党委书记,山东省监狱管理局里能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人员或单位在承揽工程、职务晋升、安排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本人或通过特定关系人先后77次收受李某荣、马某、李某某等19人给予的房屋、手表、人民币、购物卡、欧元、美元等财物,接受他人为其装修房屋,共计折合人民币550.601605万元。曹务顺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公款100万元。
  东营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曹务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曹务顺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贪污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部分赃款,所得赃款赃物已追缴或抵缴,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曹务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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