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祸”频发监管不能干瞪眼
2015年05月20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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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说“狗咬人不是新闻”,但“恶犬伤人”的报道近年却频现媒体版面。近日,一则慈母护子的新闻更是感动了无数人。报道说,成都一位母亲在恶犬扑来时,奋力将儿子护在怀中,任凭自己被恶犬撕咬。结果,母亲全身伤痕累累,而孩子毫发无伤。
  伴随公众对母亲护犊勇气的敬佩,“狗祸”也再度引发舆论的关注。显然,狗咬人已成为当下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一个隐患。面对愈益严重的“狗祸”,法律和监管却显示出其软弱的一面。虽说不少地方出台了犬只管理的条例和规定,但这些地方法规的层级低、权威性差、约束力有限,犬主违规,至多也只能罚款一两百元了事。狗咬了人,主人常常只是赔些医药费完事,即便咬死了人,狗主亦很少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无疑,法律和监管的空白和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助狗为虐”。其实,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已有专章界定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只是未明确主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或许,肇祸者是狗而非狗主,狗咬死人,狗主应承担多大责任,是否判刑或判几年刑,这确实是个法律难题。
  无论如何,频频发生的狗咬人以致造成命案事件,为社会公共安全敲响了警钟。一方面,法律的空白亟需填补。另一方面,对现有法规的执行层面更需强化。
  从权益和法治的角度看,一律禁养恐怕亦不可行。但是,在城市化社会,无管束无节制地饲养猛犬烈犬,肯定是极度危险且隐患多多。爱狗养狗是个人权利,但所饲养的狗若危害公众或剥夺了他人生命,狗主人理当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这或许也应是现代社会的法律共识。          (阅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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