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将被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
2014年12月26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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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25日讯(记者 孙川) 近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稳定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可按职工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缴存比例不低于5%。
记者咨询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东营公积金管理中心本身一直在督促用工单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东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人员介绍,“用工单位来中心开户后,我们会定期督促其为单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这个单位员工本身就包括农民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
《意见》规定,到2017年,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农民工对住房公积金知晓率、参与率和使用率明显提高,农民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控机制全面建立,资金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公积金强制缴存的范围是“8类单位在职职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在职职工。但“在职职工”是否包括农民工,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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