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介入家暴,警方准备好了吗
2014年11月27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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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自反家庭暴力法3年前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备立法项目后,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草案终于揭开了它的神秘面纱。
有媒体关注到,“意见稿”并未采纳此前传出的“未婚同居中的暴力也算家庭暴力”。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稿起草说明中,对此有专门解释。“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则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而事实上,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如涉及违法或犯罪,同样应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来调整。反家庭暴力法并不能增设行政处罚或刑事罪名,也没有必要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之外,专门针对家庭暴力增设新的处罚或个罪。“意见稿”的规定和其他类似法案并无不同: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说,未婚同居过程中发生的暴力算不算“家暴”本就无关紧要。反家暴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显而易见,反家暴并不是执法部门一家的事,而是包括行政、司法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预防和治理家暴也理应行政、司法和社会这三个维度同时展开。
当然,三管齐下治理家暴,关键还在司法维度。且不说“清官不理家务事”,就算是近年来积极推动警方及时介入家庭暴力的省市,也无一例外遭遇了执行难。从媒体上看,法律界的反思多聚焦于“司法介入家暴应适度”,理由无非是“着眼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且受害人往往并不希望家庭关系破裂。”
接下来的问题在于,司法何时应介入?警察不可能去监控每个家庭,以期发现家暴并及时介入。如此一来,“不告不理”就成了必然选择。因此,“意见稿”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一规定在我们这个亲权国家被提出,具有突破性的意义。如获通过,相应的问题则在于,及时介入家暴,警方是否已经准备好了?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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