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最低消费为何禁而不止
2014年11月04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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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员 木须虫
“谢绝自带酒水”、“最低消费××元”,以往一些餐厅使用的这些“霸王条款”将被禁止。从11月1日起,由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对此,业内人士指出,尽管如此,如何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仍需拭目以待。从办法施行的情况看,部分从业者改收高额服务费。
《办法》设置的“禁止最低消费”,并没有改变餐饮消费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及消费者维权的地位,更没有消除“禁止”其中的争议。换言之,办法貌似严肃,还将面临徒有法不足依的困局。
如办法生效后,一些高端场所包房的“最低消费”并没有取消,或者改成了“包间费”,甚至代之以“开瓶费”、服务费等,换汤不换药,就是意料之中的事,既因为任何法规都不可能令行禁止,立竿见影,也因为这其中还包含有商家相对合理的利益诉求。正是因为如此,《办法》实施后,有消费者建议还要给“最低消费”打补丁,明确更具体的情形。坦率地讲,这都不是治本之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永远滞后,且不可能详尽“毛孔”。
其实,遵从法律法规有一个必要的前提,即相应的利益调节机制,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契合,相互妥协从而实行双赢。具体到餐饮的消费关系,首先有市场法则这只看不见的手,即商家服务供给的选择权和消费者用脚投票的权利。应该说,与某些更加强势的行业相比,餐饮行业的充分竞争,赋予了消费者更有利的权益保障。
不过,对等的消费关系还取决于双方权益在现实中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商家在消费提供中处于主动地位,另一方面消费者维权机制并不充分。比如,维权司法机制培育尚欠充分,公益性维权组织又发育不够,消费者的话语权相对暗弱了许多。更加关键的是,在消费关系的博弈中,政府部门本应更像裁判员,从而形成良性的三角关系。但是,一直以来消费关系强烈依赖于行政调节,这不仅客观上弱化了消费者权益组织微观调节的作用,也让行政具有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双重角色。
社会进步需要公共管理层面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逐步从市场收回有形的手,通过健全市场规则、壮大社会组织,把诸多的关系交给微观层面自主调节,通过健全争议协商机制,发挥消费组织公益诉求的作用,引导沟通、辩论,求同存异,充分释放消费双方的话语权,让消费关系来推动法规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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