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谁担责
2014年09月12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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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5日讯 2014年7月6日晚,王某醉酒后驾驶车辆沿黄河路行驶时,撞到了前方正常驾车行驶的李某,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之后,周先生将保险公司、李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李某医疗费1万元,车辆损失2000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东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王某赔偿保险公司医疗费10000元、车辆损失2000元。仲裁庭认为,双方交强险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对醉酒驾车的不负赔偿责任,对垫付的费用有权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仲裁庭最终裁决,王某应向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医疗费10000元、车辆损失2000元。
  值得注意是,法院的判决是处理事故受害人的损失赔偿问题,由于交强险具有公益属性,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相关损失。而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醉酒驾驶的肇事情形,保险公司在赔偿了受害人相关损失后,可向肇事方行使追偿权利。   (扈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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