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形象工程”要进行诫勉谈话
2014年09月12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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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1日讯(记者 宋贝贝) 为进一步提升干部监督实效,东营市纪委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尚未构成违纪或轻微违纪未达到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诫勉谈话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了开展诫勉谈话的范围、程序、审批权限等。  《通知》明确规定了需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8种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一定损失、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或履行“一岗双责”不力、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造成不良影响、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失察失误等。
  《通知》还进一步规范了开展诫勉谈话的提报、审核、审议、谈话、存档等流程,确定由各室、派驻纪检组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案件审理室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形成审核报告提交市纪委常委会集体审议通过后,由提报室、派驻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通知》同时对诫勉谈话过程中的谈话人数、事前告知、听取意见、谈话记录、整改报告、资料存档、谈话纪律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每一个环节有都能与上一个环节紧密衔接,又能对下一个环节形成有效制约,有效做到了事前提出、事中监督、事后报备的流程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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