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垃圾包砸伤男子头
律师称高空坠物侵权,责任人不明确时全楼“连坐”
2014年09月01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PDF版】
  高空抛下的垃圾包里装有的物品。 图片由目击者提供
     一袋垃圾从高空落下,路过男子不幸“中招”。8月29日上午8点35分许,东营区盛世龙城A区9号楼发生这惊险一幕。律师称,高空坠物侵权,责任人不明确时全楼住户都可“连坐”。另外,此前也有媒体报道称“花盆十楼坠下,杀伤力堪比枪杀”。
  高层落下垃圾包,男子“中招”
  8月29日下午3时,在盛世龙城A区9号楼单元门口,从高空落下的垃圾已被小区保洁人员收走,但现场散落的骰子和玻璃碎渣仍清晰可见。回忆起上午该楼层高空抛物砸伤过路男子的现场情况,该小区保安李吉三仍心有余悸。
  “我当时正在指挥车辆,突然听到有人呼喊,就赶忙跑了过去。到现场一看,一名男子斜靠在单元门口无障碍通道的栏杆上,意识已经有些模糊了。”李吉三见状后,立即通知了保安班长杨春海保护现场,在场的业主也紧急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随后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也来到事发现场。
  李吉三说,当时那名男子坐在地上,头上流了血,但出血量不大,“估计那包垃圾把他重重地砸晕了。”
  据了解,垃圾袋里除了衣物、光盘、洗化品外包装等废旧生活用品外,还有一个花露水瓶子。“肯定跟垃圾袋里的花露水瓶有关,要不也不会出血。”现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目击者说,该受伤男子20多岁,“也就是个小伙子,要是老人或孩子,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另外,当日下午5时,记者从受伤男子就诊的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了解到,急诊室的就诊记录上显示,在经过伤口处理后,该男子已离开医院。
高空抛物已不是第一次
  发生高空抛物的这幢楼高22层,是该小区最高的高层住宅之一。
  8月29日下午,在事发地的电梯旁,记者见到物业张贴的“特别通知”,通知就高空乱抛垃圾的业主的行为进行了说明,并劝其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虽然事件发生已经过去了大半天,小区部分业主仍旧议论纷纷。
  “我们这栋楼往下扔垃圾的情况,已经不是第一回了。物业也曾多次询问过,但最后都因取证难,找不到责任人不了了之。不过,砸到人还是初次。”该楼的一位住户告诉记者,也正因为如此,“现在进出门前都得先抬头观察一下头顶上的情况”。
  这栋楼的二楼住户更是意见颇大。原来,她家的厨房紧挨着单元门上的平台,“抛下的垃圾经常会落在平台上,一些住户简直没有公德心。”
  “我们多次接到保洁反映的情况,但又不好确定是哪户业主的行为。”杨春海说,这样的事情确实发生过。
  记者致电盛世龙城物业办公室,一位王姓工作人员称,物业公司对此事非常重视,也多次对小区高空抛物的危害进行过宣传,可仍旧有业主不顾及他人安危。“下一步我们会制作宣传条幅,让业主深刻了解这种行为的严重性。”他认为,由于高层住户较多,监管很难,单就事发楼宇来说就有88户。另外,由于小区监控无法观察高层楼宇外观,造成取证困难,“这种事还是得靠业主自觉”。
  责任人不明确
可全楼“连坐”

  针对此事,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王建华说,如果受害人确实受到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且能提供诸如监控录像、目击者证明材料等证据,那么一般都能获得相应的赔偿。反过来,因为高空坠物事件存在着时间短、伤害大、难取证等难点,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那么立案和诉讼请求都将面临困难。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条“高空坠物条款”在业界被称为“高空抛物连坐法”,是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
  王建华称,随着城市空间日渐紧凑,高楼大厦越来越多,高空坠物事件屡见不鲜,已成为社会公共安全隐患,需要社会成员的自觉和监督。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黄三角早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黄三角早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