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限噪”靠什么落在实处
2014年09月01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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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涉及对广场舞大妈“限噪”而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日前进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一审稿对于在公园内开展健身、娱乐活动产生的噪音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噪音值不得超过80分贝。此外,在晚10时至次日7时不得在公园开展扬声设备的健身、娱乐活动的基础上,新增了中午12时至14时不得在公园跳舞。
  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其实已有专门的噪音防治法规予以规制。《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也规定:在公园内使用扬声设备和乐器产生干扰他人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环境噪音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也就是说,若公园条例日后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关于公园广场舞的噪音防治,将会有两部法规予以规范。但一部法规没解决的事,新增一部立法就能解决吗?
  即便是目前的“双限”,从厘清法律界限的角度出发,限制噪音值也应该置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中,而公园条例只限制广场舞的时间。在法律框架中,这样更显得合理些。当然,前者已经很是陈旧,并不适用于今天的现实生活了,这就涉及到重新修订的问题,但无论如何,防治广场舞噪音,更需要的是专门针对噪音的与时俱进的法规,公园条例必然有其局限性。
  同样是针对广场舞,深圳龙岗区的横岗街道则是以《文体广场噪音管理公约》的形式予以规范,要求环境噪音限值日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而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广场舞的噪音变小了。相较于此,广州立法规范公园广场舞,先不说限定中午时间值得商榷,在噪音值控制上更是比深圳一些地方的街道立约要宽泛得多,道理何来?既然要立法,就要有个立法的规范样儿。
  而从执法的层面看,公园广场舞被“双限”,而且设置了罚则,但能不能执行到位很令人担忧。从维护法规严肃性的意义与价值看,立法不能不管执法的难。到底是坚持目前对公园广场舞的“双限”并设置罚则,还是在公园功能动静分区、设置声屏障、设置噪声监测设备和公共电子显示屏的基础上,让“双限”变成约定性法规条款,以道德自律和法规约定两方面去疏堵结合治理公园广场舞,值得多加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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