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父母照顾的儿童每月可享300元生活补助
2014年08月26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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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25日讯(记者 聂潇潇 通讯员 朱贞高) 25日,记者获悉,东营市民政局根据省相关要求,全市困境儿童即将享受每人每月3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
  据了解,作为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象,困境儿童必须满足相关条件,即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发放,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可采取补差的方法,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及时发放到监护人。
  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困境儿童,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
  满足困境儿童条件的,自身或其监护人可携带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贫困家庭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后,街道办事处或人民政府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到其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将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拟享受困境儿童待遇的儿童,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其所在社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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