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一年后去世,家属索赔难
保险公司:未如实告知拒赔;法院: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
2014年08月20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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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超
王某生前从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并签订了合同,然而一年后,王某因病去世。王某去世后,保险公司以王某在投保时有意隐瞒身体状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进行理赔,并因此产生诉讼。后经审理,保险公司被判依照合同支付保险金20万元。法官表示,非重大事项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仍应赔付。
投保前没说实话?
投保人去世,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王某生前系一名老师。2009年3月,王某作为投保人经某保险公司组织体检合格后,在该保险公司投保,合同中约定: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其妻子陈某等。王某在接受保险公司书面询问时,对于是否接受过检查及存在检查结果异常的询问中回答均为“否”。2009年8月底,王某因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天津某医院住院治疗,病例中详细记载患者王某陈述“无明显诱因周身乏力一年余”、“2009年1月在当地医院进行医疗检查”等,2010年4月,王某因癌症死亡。
后保险公司以王某未曾告知其身体不适以及在医院进行医疗检查等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双方引发诉讼。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投保人,在该保险公司投保,并依约缴纳保险费,双方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约定,王某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陈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陈某保险金20万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东营市中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某在投保时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能否据此不承担保险责任,后东营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以“未如实告知”拒绝理赔,
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法官表示,本案中王某在投保时身体状况尚可进行正常的教学工作,且其投保前在医院所做的检查,并未对王某身体不适的原因作出明确诊断,所以王某对于其自身病情的认知程度未必能够达到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重大疾病等范畴,且在审理期间,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王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属于“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和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项,故保险公司以之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不予支持。
据了解,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合同解除及保险人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赔付,只有投保人所为的不实说明符合以下条件时,保险人方可不负赔偿责任:第一,投保人不实告知的事项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项;第二,投保人主观上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第三,投保人不实告知的事项必须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且非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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