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2014年07月26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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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房产证原是夫妻一方的名字,现在想加共有人名字,或者想再办一个共有人的房产证,请问能办吗?如果能办,请问需要提交的法定材料有哪些?
答:您好,根据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第二十四条 婚姻存续期间已登记为夫妻共有,又申请改为一方所有,或已登记为一方所有,又申请改为夫妻共有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婚后夫妻申请改为共有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及所需费用如下:
一、所需材料
  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夫妻双方约定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收费→审核→审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安居工程物业管理费结清证明
  4、印花税:5元/枚。
问: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分类?
答:基本医疗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两者所面向的人群有所不同。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不同人群可视个人条件自主选择参保形式。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通过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办理。
  如果您有什么问题,欢迎拨打8065000。本报帮您一起打听。
  (本报记者 刘海滨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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