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车未变更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2014年07月25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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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从张某处购得二手车一辆,双方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但未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手续。保险期间,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残疾。张某在投保交强险时,与保险公司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
  事故发生后,王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但是保险公司一直拒赔,王某随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庭审中,保险公司以王某未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予以拒赔。经仲裁庭审理,从交强险投保对象来看,交强险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救助的,针对的是一切因投保车辆而受害的第三者,交强险随车而非随人,只要交强险合同成立,无论车辆所有权人如何更换,交强险均是随着车辆转移,办理变更手续只是为了完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不能因车辆所有权未办理变更手续而拒赔。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设定于该车辆上的交强险保险利益依然有效,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并非拒赔的法定理由。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熊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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