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停车一分钟,也要开罚单?
未劝离就被判定违法,车主申请行政复议告赢交警本报记者宋贝贝
2014年07月09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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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女士在运河路实验学校路段临时停车时,被交警支队录入机动车违法信息查询系统。盖女士认为自己就停了不到一分钟,并且一直没离开车辆,不该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交警支队认为盖女士确实违法停放,符合相关法律。复议机关认为,交警支队没有按规定劝离,因此责令消除盖女士的这项违法记录。专业人士提醒,如果市民也遇到类似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
临时停车被罚款
车主申请行政复议

  今年3月25日,盖女士驾驶车辆在运河路实验学校路段临时停车时,被交警支队录入机动车违法信息查询系统。盖女士认为她虽然把车暂停在运河路实验学校路段,但停车时间不到1分钟,并且自己一直没有离开车辆,不应该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在4月17日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责令交警支队消除这项违法记录。
  交警支队认为,盖女士在东营区运河路实验学校路段临时停车,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的规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所以被录入交警机动车违法信息查询系统。交警支队认定事实清楚,盖女士的违法事实有违法停车照片2张为证,而且适用法律正确,交警支队作出2014年3月25日鲁E-Mxxx8机动车违法信息查询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05号)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法律、法规规定。
分析:
交警应先劝离
若车主拒绝才能罚款

  复议机关查明,交警支队提交的鲁E-Mxxx8机动车违法停车照片显示,3月25日8时14分44秒许,盖女士驾驶鲁E-Mxxx8机动车在东营区运河路实验小学路段临时停车,8时15分12秒许驶离,并且该车驾驶员没有离开驾驶室。交警支队据此认定盖女士不按规定停车,并录入机动车违法信息查询系统。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交警支队在驾驶员一直没离开车辆的情况下,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指出其违法行为,予以口头警告或令其立即驶离,而是直接认定为“未按规定停车”并录入机动车违法信息查询系统,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复议机关责令交警支队消除盖女士2014年3月25日鲁E-Mxxx8机动车不按规定停车的违法记录。专业人士提醒,如果市民也遇到类似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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