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单位参加活动致受伤可认定工伤
2014年07月04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PDF版】
值夜班时下大雨,张某因为担心泵房出问题去查看注水泵,但没想到在路上不小心滑倒摔伤,被诊断为右侧髋臼骨肿瘤并病理性骨折。但人社局认为这是因为张某自己身患疾病导致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张某不服提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人社局没有对造成骨折的直接诱因进行调查取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决定撤销该决定,责令人社局查清事实,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焦点: 病理性骨折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张某是某分公司职工。2013年7月28日凌晨4点多,张某值夜班时下起大雨。他怕出问题,从值班室到泵房查看注水泵,但在路上不小心滑倒摔伤,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随后,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结果为:右侧髋臼骨肿瘤并病理性骨折、高血压Ⅰ期。2013年8月,张某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3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张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在张某看来,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受伤,符合认定工伤的标准,人社局仅依据医院诊断证明上的诊断结果就判定自己的骨折非外伤所致,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忽视了这是因大雨滑倒而摔伤的事实,认定事实不清。
而人社局认为,认定工伤的条件之一是事故伤害(意外伤害)应与工作原因(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由张某所在单位提供的诊断结论可以看出,张某所患疾病并不是外伤导致,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审查: 不能单纯依据医院诊断结论确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病理性骨折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病理性骨折是在某些疾病基础上出现的骨折,它与单纯外伤性骨折不同,病理性骨折的骨头预先因某些病遭到破坏,再遇到轻微的外力,甚至没有外力只因自身的重力作用就可以自发骨折。
对这一点,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是否认定工伤的关键点在于申请人受伤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而不能单纯依据医院诊断结论确定。《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作原因”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对“工作原因”的认定难以把握。本案中职工所受伤害的原因,应当结合病情特征、病情可能产生的后果、受伤职工自身疾病史、工作环境等多种因素综合考察,客观认定履行工作职责对于职工受伤结果是否有联系。
如果受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场所受到事故伤害或发生突发疾病,完全是自身疾病引发,其疾病伤害的发生原因、病情特征等与工作环境完全没有任何关系,应当认定为“非工作原因”。而本案中,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下大雨在查看注水泵途中摔倒,其骨折虽然被诊断为“病理性骨折”,但不能排除摔倒是骨折的诱因即履行工作职责是导致他受伤结果的原因之一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人社局应该对张某摔倒是否是造成骨折的诱因进行调查取证或通知他补充证据及进行相关鉴定,以确定摔倒是否是造成伤害的原因之一及责任大小,以作出公正的认定。
结果: 撤销原有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人社局认定张某受伤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其未对张某摔倒是否是造成骨折的直接诱因进行调查取证,也没有通知张某补充证据,只是依据医疗机构的诊断就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不是外伤导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决定撤销该决定,责令人社局查清事实,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复议机关提醒,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更加注意对案件事实调查的全面、准确以及对申请人相关权利的告知与保护,避免过于倚重书面材料,而应在认定过程中尽可能查询第一手资料,采取书面与现场调查相结合、鉴定等相结合的方式,尽最大程度确保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复议机关在审理工伤认定复议案件时,除非工伤认定中的不合理情形是出于非法目的或过于主观武断,或显著缺乏合理性,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否则对于一些事实和法律模糊地带的自由裁量行为,也应尽量尊重行政机关的选择,提高行政效率。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黄三角早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