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了又想要赔偿,法官认为债权债务已消失 |
不能再拿和解协议说事儿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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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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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超 因邻里纠纷,吴某夫妇与李某夫妇发生殴斗,吴某与李某妻子受伤,后吴某儿子再次与李某夫妇发生斗殴,李某受伤。事发后,两家达成和解协议。但过了一段时间,吴某认为协议里吃了亏,心生悔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法官表示,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已经消除,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打架后达成协议 事后反悔要求赔偿 2008年2月,吴某夫妇与李某夫妇因邻里纠纷在发生殴斗,吴某与李某的妻子于某均受伤,双方到医院就诊。在医院,吴某的两个儿子与李某夫妇再次大打出手,李某受伤。后经鉴定,吴某与李某均构成轻伤。 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在该案处理过程中,吴某与李某于2010年初向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同时吴某与李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且双方自行承担各自医疗费用,该协议由甲方吴某与乙方李某分别签字摁手印后生效。 然而一段时间过后,吴某认为,李某的行为给自己的身体及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尽管双方曾达成互不赔偿的协议,但自己受伤太重、损失太大,对方不予赔偿有失公平,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李某签订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吴某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出具在先,和解协议签署时间在后,因此可以确认吴某在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之前已对自己的伤情及伤残等级有了充分的了解,对于吴某以自己伤情过重认为和解协议内容不公平的主张,证据不足且理由不够充分,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吴某不服提出上诉。 认定协议有效 双方债务债权已消失 东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李某夫妇与吴某夫妇及儿子因邻里纠纷发生殴斗,导致吴某眼睛受伤,也给李某夫妇带来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双方本可就对方给自己造成的伤害请求赔偿。因两家事后达成和解协议,明确表示互相免除对方的民事赔偿责任,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其彼此之间因侵权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因此消灭。 虽然李某妻子于某未在和解协议上签字按印,但协议中有关免除其赔偿责任的条款对其是有效的,况且吴某与李某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代表各自家庭所签,吴某认为其并未免除于某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未追加于某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当。同时,吴某七级伤残的鉴定结论系在和解协议达成之前得出,吴某在签订和解协议前对其受伤害程度是明知的,其主张受伤害程度过重、和解协议显失公平而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规,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和解协议既然是双方合意后的契约,就应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审查确认其效力,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法定事由的,则应当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此时已从侵权之债转为合同之债,损害赔偿案件就变成了履行和解协议的普通债务案件,如一方拒绝履行,则对方可通过法院的裁判维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另外,免除对方民事赔偿责任,只需债权人在协议上签字,债务人签字与否,不影响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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