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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高富帅”,性侵13名少女 |
| 东营中院公布侵犯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 |
- 2014年06月0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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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超 为进一步打击震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与防范保护意识,5月30日,东营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近年来多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据悉,2010年至今,东营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9件。 生活不顺找处女“冲喜” 编造身份性侵13名少女 2013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王某因生活不顺,竟产生找处女发生性关系来“冲喜”的迷信想法。后其在网上注册多个QQ号,假装自己是一名高山族在校青年学生,添加未成年少女为好友聊天,进而提出谈恋爱交往的意愿,并以家庭富有、给见面礼金多、永不离婚等谎言诱骗未成年少女与其“网恋”。“网恋”成功后,王某称要与其发展婚恋关系,就必须接受先与高山族青年的父亲发生九次性关系,并用毛巾取血弄成所谓的“血毛巾”交族长验证等内容的所谓“族规”。 为让对方相信,王某同时还假冒自己虚构青年的母亲、兄弟等,用不同的QQ号及多个手机号,以网聊、通话等方式对少女进一步诱骗或胁迫,促使其相信并接受“族规”。看时机成熟,再以青年父亲的名义与受骗少女发生性关系。期间,王某还诱骗、甚至胁迫被害女生找同龄人代替完成九次“族规”或欺骗她们为其虚构男青年的“兄弟”介绍对象。采用上述欺骗手段,王某先后与包括3名幼女在内的13名未成年女性多次发生性关系,这十三名女性中,有11人均为某镇中学初一到初四的学生。 同年4月,王某以找“小女孩”发生性关系为由,带被告人王某某入住一宾馆,并授意其冒充高山族人。后王某将赵某约至该宾馆,介绍被告人王某某是其虚构的青年男子的大伯,与大伯发生性关系亦符合“族规”,诱骗赵某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当天下午,王某同样以完成“族规”的名义将被害人贾某、李某(均为13岁)约至该宾馆,用相同手段分别将被害人贾某、李某奸淫。 后经法院审理,一审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死刑,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男子邪念频起 幼女惨遭毒手 2013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在家中因观看黄色录像产生恶念,遂进入邻居王某家中,以金钱引诱,对幼女刘某某(9岁10个月)、王某某(9岁6个月)进行猥亵。随后,张某又将刘某某、王某某引诱至其家中观看黄色录像,并对刘某某实施强奸。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奸罪,依法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七年。 2010年冬季,被害人刘某(8岁)到被告人刘某亮家中找其子玩耍(两人系同学),刘某亮趁无人之机,对刘某进行猥亵。2011年1月,被害人刘某再次到刘某亮家中找其子玩耍,因其子外出,刘某亮再次猥亵刘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亮为寻求刺激,趁无人之机强行对不满十周岁的儿童进行猥亵,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巨大伤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遂判决被告人刘某亮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男子倒卖儿童 终究难逃法网 2009年2月,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从赵某、郝某等(均已判刑)处以3.2万元购买一名男婴、以18000元购买一名女婴。后两人将男婴以3.8万元卖给垦利县村民宁某,宁某将男婴送给他人收养。两人又将女婴以2.8万元卖给垦利县村民许某,后该女婴由公安机关交予民政部门暂养。同年3月和4月份,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某又分两次从赵某等人手中以同样价格购买两名男婴、两名女婴,后卖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帮助他人接送被拐卖婴儿六名,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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