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将催生更多职业打假人
2014年03月17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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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员:殷国安
长期以来,对于“职业打假”,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没有统一的说法,甚至在司法领域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各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知假买假”者究竟属不属于消费者范畴。还有一些人认为他们的目的在于赢利,因此存在道德问题。笔者认为,这其实是很荒谬的。
我们都赞扬森林里的啄木鸟,它吃掉了毁坏森林的害虫,但其目的也不是为了保护森林,而是为了自己吃饱肚子。所以,只要职业打假人能够发挥净化市场的作用,其赢利的目的也是无可厚非的。而且,今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承认了知假买假者也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
新消法有两点新规,可能大幅度地催生职业打假人。一个是,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过去的“退一赔一”提高到目前“退一赔三”,提高了打假的利润空间。
二是,新法将有利于打假人解决立案难问题。新消法中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法院必须立案。在以往的打假过程中,鉴定难一直困扰着很多打假人。过去在法院讲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需要消费者去调查并证明一件东西到底是不是假冒伪劣。但现在举证责任倒置,将由被告方也就是企业进行举证,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这一下,就解决了消费者鉴定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打假人的维权成本。”
有了上面两个“翅膀”,职业打假人岂不是可以腾飞了?正如著名职业打假人刘殿林所说,一个月只要找到2000元的假货,就能收入6000元,抵得上一个小白领了。而且,有人甚至打算开办打假的公司呢。
法律支持职业打假人,人民群众是高兴的,难过的只是那些无良商家。他们反对职业打假人,现在终于失败了,谁叫你生产假冒伪劣,谁叫你搞欺诈?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一方面要依法支持职业打假人,同时更要从职业打假人的举报中进行“倒查”,追溯到伪劣产品的销售和生产厂家,从源头上消灭伪劣产品,净化市场,这其实就是职业打假人作用的扩展,并不只是他们自己拿到了赢利,所以,职业打假人的客观作用是干公益事业,是个人利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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