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争取自治权何以如此艰难?
2014年03月13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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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高宇
   近年来,业主自治在实践中显现出来的问题日益突出,业主自治纠纷逐年呈上升趋势,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业主民主参与意识的淡漠以及信息障碍是引发业主自治纠纷的主要原因。为此,提高业主的自治能力和参与意识是预防和解决这类纠纷的有效措施。
  依赖思想成为维权绊脚石
  二三十年前,人们都视自己为单位人,工作有单位安排,住房有单位分配,甚至恋爱都有组织关心;至于水电气及房屋维修等后顾之忧,也都由单位来解决。一切依靠组织的习惯就这样养成,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都很淡薄。可如今,单位房的旧皇历早已被商品房的新篇章迅速取代,我们的身份都变成了产权独立的业主,单位管理也早被“业委会”自治所取代。只可惜,不少人的观念并没有及时跟上社会发展和市场更新的步伐。
  当然,从目前越来越多的物业和业主之间出现的冲突中,我们也依稀看到了一些业主权利意识以及责任(义务)意识的觉醒。归根结底,保护权利需要通过小区业主的自治来获得根本保障。否则,平日里疏于管理的淡漠,必然会纵容很多问题日久积存,一旦冲突发生,往往表现出暴戾的模样,往往缺乏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业主们在没出问题时依赖物管,一出问题就依赖公共部门诸如房管局、街道办及社区来寻求解决。可那么多的社区,靠政府部门哪里管得过来?
城镇住宅制度变迁困难
  中国城镇福利住房制度改革,让几乎所有的城镇居民,通过购买住房,承担了原先由国家负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和更新的责任。但是,购房者面对这些无法分割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为了更新完善这些资产而汇集的维修基金,却远远没有完成相应的相互协调支配机制,以承担无法回避的责任、维护70年保值增值的利益。
  产权人之间如何去协商、支配共有资源,有待形成新的制度安排,而目前最大的利益冲突是购房业主和开发商的“较量”。开发商通过下属的或利益共生的物管企业,与业主直接或潜在的争夺小区共有财产的使用收益。这就是业主争取自治权为什么艰难的实质所在。
配套设施促进业主自治
  最最基本的权力和责任主体在业主,大部分业主的信息障碍制约他们形成有效的损益预期,从而制约了共有资源自发治理的制度安排。例如:一个单元的业主互不相识,无人牵头召集;陌生的共有财产持有者之间没有任何有效可行的信息沟通方式——公示栏、小区中心广场、会议室,几乎全都被开发商及物管公司控制。
  有鉴于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专家指出,“保障小区里公示栏的业主使用权,是促进制度变迁的根本措施。其它配套措施至少包括:业主入住公约条款中增加物管企业保障业主使用公示栏等信息平台的权力;业主自治组织社团法人地位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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