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份国税12366服务热线运行分析公布
发票管理类位居咨询数量首位
本报记者聂金刚
2014年03月11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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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日,记者从国税部门了解到,2月份国税12366服务热线的运行情况分析已经出炉,发票管理类咨询的数量最多,位居首位。
  2月份系统中咨询记录419件、查询155件、投诉0件、违规违纪举报0件、涉税举报4件、意见建议1件、预约1件、订阅0件、服务转出0件。剔除重复咨询数据,咨询问题数量345件,其中发票管理类、增值税类、申报征收类位居咨询数量前三位,分别为145件、71件、55件。除了数量分析外,国税部门还就市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

  1、个人所有的车辆挂靠在运输企业并对外开展运输业务,这部分运输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如何确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根据该企业所述情况,如果挂靠车辆以运输企业名义对外提供运输劳务,且由该运输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则该运输企业为纳税人,否则提供运输劳务的车辆所有人为纳税人。
  2、从事营改增业务又从事营业税业务的如何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3、兼营业务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税务机关机关代开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票时间为2013年8月1日前开具的,按照取得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开票时间为2013年8月1日(含)后开具的,按照取得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计算进项税额。
  5、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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