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农信社30年只分一次红?
利津农商行:该客户早已退股文/片本报记者聂金刚
2014年02月28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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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振桥展示手中的社员股金证。 ◥利津农商行出具的任田村清股统计明细表上有田振桥的名字。
     24日,市民田振桥向本报反映,30年前他以2元人民币入股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但是只分过一次红,现在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利津农村商业银行(原利津农村信用合作社)称,虽然田振桥手里有社员股金证,但当年他早已退股,所以不存在分红的情况。
  市民田振桥:
30年前入股,却只有一次分红记录

  今年63岁的田振桥是利津县北宋镇任田村人,他告诉记者,1984年他带头从北宋农村信用社入股,但入股后只分过一次红,以后就没有了动静。他说自己曾去找过信用社,但得到的是“资产亏损,无法分红”的答复。
  “看到河南有类似的情况,我才想起了这回事。”田振桥说,唯一的一次分红的金额为18元钱,他没有领出来,而是作为股金继续入股。“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我不清楚分红怎么算的,但不分肯定不对。”
  在田振桥出示的社员股金证上,记者看到证上记载了入社年月是1984年10月1日,股数为一股,金额为2元,发证单位处的盖章为北宋信用合作社。发放股息记载中,只有1987年9月19日一次分红记录,发放金额一栏记录为18元,经办人盖章栏没有盖章,写着“计20元”。
  田振桥告诉记者,原先的农村信用社已经改成了农村商业银行,因此他找到了利津农村商业银行,但被告知他早已退股。田振桥说他并没有接到过退股的通知,“我的户口、党员关系都在村里,家里还有地、有老人,我一直没有离开村子,不可能接不到通知。”
  “希望能合理结算分红。”田振桥说,按照当时的经济收入条件,愿意拿出2元钱入股的人并不多,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当时的股息很高,“如果真退股了的话,我的股金证应该收回去,可现在还在我手里。”
利津农商行:
客户早已退股,不存在分红情况

  关于田振桥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东营办事处,联系到了具体办理业务的利津农村商业银行。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财务会计部经理李永兵表示,他们曾在1997、1998年的时候统一进行过股金清退工作,客户田振桥已经完成退股,因此不存在分红的情况。
  “当年已经清退完了。已经死亡的,由继承人领取股金。”李永兵拿出了一份任田村清股统计明细表,上面列有清股人员的姓名,“唯一遗憾的就是没有领取股金的村民的签名,而且当时的两位经办人员都已去世了。”
  “清股都统一对外发公告了。”李永兵说,当年清股时统一印制了宣传册,而且是村里协助这项工作,因此不存在通知不到位的情况,“20元在当时很值钱,别人都领了,如果有人领不到的话,不会等这么长时间才找的。”
  “田振桥提的18元是扩股金额,不是分红。”利津农村商业银行监察保卫部经理盖向水拿出另一份1987年9月19日的股金扩股明细表,上面显示18元为扩股金额。他说,由于当时的社员股金证格式不合理,18元才写到了分红那一栏里,“分红是不记录的,再说当年全县分红一共发了1948元钱,一个人不可能分到18元。”
  李永兵告诉记者,即使客户田振桥确实没有退股,那么按照鲁农信联办制定的《关于1993年以前入股股金兑付的有关意见》的股金应付股息红利计算方法,也不得超过20%的最高比例限制,分红也不可能翻番地长。

  律师说法:
时间长细节不清,责任视具体行为来定

  对上述情况,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宜凤认为,这是典型的“老账出现新问题”,但就事件本身而言,属于比较少见的情况。由于时间长,细节无法查清,这也让事件变得复杂起来,在没有调查清楚前不能给出定论。
  王宜凤介绍,银行是规章制度比较严格的单位,银行的清退行为是要符合条件的,要么是股东主动退出,要么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如果银行的清退行为不是合法有效的话,银行就不能强行要求股东退出,在这一前提下,股东就应该享受分红等应该享有的权利。
  同时王宜凤认为,从客户的角度来说,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常年对分红等事情不管不问,在银行按法定程序通知清股的情况下,客户却迟迟没有动作,漠视这些事情发生,最终客户会享受不到作为股东的应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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