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不能只有标准无法维权
2014年02月28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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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也将有望上调。采访中记者发现,多数单位都能按照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对于部分以绩效工资为主要收入的行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仍有难度。此外,即使用人单位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真正维权的劳动者也寥寥无几。(2月28日《黄三角早报》A04版)
  山东省又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了,省内各市也会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和当前的工资水平,对当地职工的最低工资进行调整。对绝大多数劳动者来说,这当然是件值得高兴的事情,因为这意味着自己的工资收入,福利待遇,会有进一步的提高,荷包会比以前更厚实一些。
  而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东营市绝大多数单位都能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这种基于国家法律与制度上的自觉自律,当然是值得高兴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东营市的部分企业,尤其是一些以绩效工资、业绩提成作为员工主要酬薪标准的用人企业,往往无法达到当前的最低工资标准,有些劳动者,甚至每月只能从单位拿到四五百元的所谓“生活补贴”。
  很多人可能要说了,既然这些用人企业执行的“基本工资”连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都达不到,那么员工为什么不去人社部门举报呢?有这种想法当然没错,但也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其实绝大多数劳动者都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之后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你投诉以后,是否还能保住现在的饭碗。如果维权成功了,饭碗也丢了,那对个人带来的损失,可能比不投诉还要大。这正是绝大多数劳动者选择隐忍不发的主要原因。
  这也就意味着,我们不缺“最低工资”标准,但劳动者无法维权的“最低标准”其实等于没有标准。这一问题,显然应该引起人社部门的重视。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既然指望劳动者主动维权不现实,但是他们的权益又确实遭到了侵害,那么我们的人社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是不是应该主动出击,或者是拓宽劳动者的投诉和维权渠道,在不被用人单位觉察的情况下,也能够顺利投诉和维权?如果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只有一个“最低工资”标准,这样的标准对部分劳动者来说,无疑是画饼充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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