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全面开始房屋预告登记
购房者预告登记后,开发商无法再次出售或抵押
2014年02月22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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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起,东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全市全面组织开展城市房屋预告登记工作,这一举措将进一步规范东营市房屋登记管理,维护购房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人物权实现。
本报2月21日讯(记者 聂金刚 通讯员 姚玉玲) 21日起,东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全市全面组织开展城市房屋预告登记工作。
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开展房屋预告登记是有法律依据的。《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据了解,市民在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以及遇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市民申请房屋预告登记时,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申请登记材料。房屋登记机构会在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介绍,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而处分该房屋的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对之前统一通过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网上签订买卖合同的预购商品房,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这样开发商就不能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了。”房产大厅工作人员介绍,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如果预售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与预购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申请预告登记的材料(部分)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其他必要材料。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其他必要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其他必要材料。
(四)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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