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有担保也并非万无一失
未明确保证期,超过6个月法定期限,3.5万元借款打水漂本报记者王超
2014年02月14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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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7万元借款到期,债权人冯某要求借款的两位担保人还款,在得到了一名担保人偿还的3.5万元借款后,要求另一名担保人孙某承担剩余债务。孙某认为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限,而在法定的保证期限内,冯某未要求其还款,如今保证责任已经过期免除,拒绝偿还欠款。双方因此对簿公堂,经审判,孙某不用还款。
借钱不还找担保,一人还钱一人被告
2009年8月20日,有人向冯某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2010年8月20日前还清。孙某与刘某作为担保人分别在借条上签字,但借条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
借款到期后,刘某代借款人偿还借款3.5万元,冯某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并在收条中明确表示放弃对刘某剩余债权的主张,只要求另外一名担保人孙某承担剩余借款本金3.5万元及逾期利息。孙某认为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限,在法定的保证期限内,冯某并未要求其还款,其保证责任已经免除。于是,冯某就将孙某告上法庭。
超出保证期限,一审判决担保不用还
那么,孙某是否应该偿还给债权人冯某剩余3.5万欠款呢?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超过此期限,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在该案中,孙某认为冯某起诉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担保期限,自己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冯某虽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孙某承担担保责任。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冯某不服,上诉至东营市中院,认为其多次要求孙某及另一担保人刘某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借款,且刘某已于2010年8月21日偿还3.5万元。根据相关法规,其在保证期间向两名担保人主张了权利,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改判。
俩保人互不认识,被告免除保证责任
法官表示,超过保证期限,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否应该偿还债务,还有一个关键因素,那就是连带保证人之间是否认识。在本案中,债权人冯某与担保人孙某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故孙某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内,即自2010年8月21日起六个月内,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冯某虽表示其在该期间内曾要求孙某还款,但并无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依法不能得到支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关键问题是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冯某在保证期限内要求其中一名保证人刘某还款,但是因为两位担保人刘某和孙某并不认识,其效力能否及于孙某具有不确定性。据了解,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仅指在责任承担的数额和顺序上具有连带性,但各保证责任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保证期限届满而未被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其保证责任消灭。具体到本案,两保证人之间虽是连带共同保证,但两者是分别提供保证,两个人之间不认识,冯某向刘某所要欠款的要求不必然到达孙某,故孙某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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