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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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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齐绍安 垦利县郝家镇一位农户为外孙落户,却遇当地“户口不落女方”村俗的限制,多次尝试后,仍未得到最终答复。不禁让这位农户心里嘀咕,“到底是国家的法大,还是村里的规大?”诚然,农户的一问,也映射了在当下法律界备受争议的一则辩题——当法律遭遇习俗,当退还是当破? 说到习俗,不禁让笔者想到“习俗之于社会人,恰如水之于鱼”这么一句俗语。不可否认,生活中从饮食起居、婚丧嫁娶,到银钱债务、房地租佃,再到养老哺幼,习俗无所不在。“十里不同天”的说法,也是自古有之,靠着约定俗成的默契和代代传承,一直延续到现实社会。正如这则“落户难”的新闻中所述的情形一样,在很多农村也是不成文的村规民约。 “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传统婚嫁观,正是引发此问题的症结所在。在不少农村老辈人看来,嫁出去的女子如同泼出去的水,理所应当成为“夫家的人”,本就不该享有继承权或者过问村里的事务。也正是因为如此婚嫁观,经常引发女婿和舅子的“公堂之争”。一方手握法律利器,一方固持习俗大盾,昔日亲友反目的案例,并不在少数。不仅如此,“买尸配阴婚”、“闹洞房过火”等类似新闻的爆出,也同样体现了在基层执法过程中,所遇的尴尬局面。各地迥异的习俗,由于很难被法治观念格式化,两种规则并存,必然会产生冲突,进而引发司法之困。 不可否认,传承多年的习俗是应社会需求而产生,每项习俗背后都有特定的实践作用。无论在补充法律漏洞还是村民自治的过程中,习俗都发挥很大作用。这也是法律为何无法把习俗完全“格式化”的原因,假设习俗都是恶俗,便根本无法留传至今。但二者相较,必有一大,当法律遭遇习俗,该如何应对?始终是司法过程中难以避开的难题。 相形之下,从西方文明移植而来的法制体系,自然与当下的市场经济最为适宜,但植根于民族土壤中而长成的民俗,也不可能立即消除。关于孰优孰劣的争议,自然没有太大意义,关键在于纠正恶习的过程中,该如何更好地发挥“法律准绳”的作用。如果力度过猛,有可能激起民愤,不痛不痒,将拖慢法治建设的步伐。假若单靠司法者在对个案的处理中拿捏力度,肃清恶习的效果并不明显。审判之余,如何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逐渐用文明观念替代传统思想,引导清除恶习,也应当纳入相关部门的执政案头。 当然,司法者作为改革过程中的“驾车人”,要懂得如何发挥各自的长处。快马加鞭之时,同时适时勒紧缰绳以防失控,在最佳的平衡挥策中,实现法律与习俗这“两驾马车”的契合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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