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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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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15日讯 “营改增”试点成功后,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增值税链条。但是,交通运输业的经营特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等因素,容易形成利益驱动的洼地,导致税收征管问题的出现。 确定纳税主体难度加大。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普遍,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往往不一致。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 经营业务难以全面掌控管理。一些公司主要靠现金交易进行结算,日常核算靠手工记帐,帐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准确真实核算营业额。 虚开发票的几率增加。实施“营改增”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纳税人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并且征收率与抵扣率之间的差距拉大,可能导致一些人虚构运输业务、虚开发票套取不法利益。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国税部门必须建立一套比较完善又切实可行的征管模式。应设立专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人员及办公地点,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做到标示、办公设备、车辆、人员等六到位,设立“营改增”专用窗口,负责发票日常的发放、缴销、审核及其他综合业务办理,实行一条龙式专业化管理,从而有利于加强控管,有利于税收政策执行的统一性,更好地防控应对税收风险。 (王晓东 韩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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