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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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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超 宋某因为一场车祸,抛下怀孕的妻子撒手而去。一个月后,“遗腹子”出生,宋某妻子和儿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各项损失,其中包括刚出生孩子的生活费赔偿。被告人是否该赔偿被害人“遗腹子”?最终,经调解,被告人张某最终赔偿嘉嘉被扶养人生活费20万元。 2012年12月19日,被害人宋某驾车沿319省道自西向东行驶,与自东向西驶来的张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宋某死亡。宋某死亡的时候,他的妻子正怀有7个多月的身孕。2013年1月,其妻产下一男婴。2012年12月底,当地交警大队作出认定,被告人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张某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和逮捕。 后案件起诉到法院,宋某的妻子吴某和刚刚出生不久的儿子嘉嘉(化名)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40多万元。法庭上,原告人和被告人双方围绕嘉嘉能否获得赔偿发生了争执。被告认为,宋某死亡时,嘉嘉未出生,不是死者的实际抚养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应获得赔偿。 法官认为,虽然孩子父亲死亡时,孩子还没出生,但是,孩子出生后即获得了民事权利,可他来自于父亲的抚养权利,由于父亲的死亡而丧失了,而导致他父亲死亡的正是张某。因此,张某应当赔偿嘉嘉作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嘉嘉系受害人生前依法应承担抚养义务的人。作为胎儿,这种权利在事故发生时系一种期待权,在提起赔偿请求时,嘉嘉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其抚养费。经法庭调解,被告人张某最终赔偿嘉嘉被扶养人生活费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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