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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7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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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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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王某和张某合伙买了一辆轻型自卸货车跑运输,2013年2月份,申请人和张某约定将合伙货车转让给张某一人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登记车主为王某。2013年3月8日15时30分许,张某驾驶该车行驶至东二路与东青高速路口时,在与相对方向李某驾驶的轿车交会时,其车厢后拦板与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及轿车受损的事故。 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认为张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入院治疗,张某向李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李某与王某、张某就医疗费、车辆损失协商未果,遂三方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 经审查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与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故张某应依法根据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登记车辆所有人,但车辆已经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他人,虽然没有办理所有权登记,但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依法应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扈文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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