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改增”试点政策解读(十) |
| 增值税纳税申报 |
|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 | |
- 2013年07月2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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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是指增值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提交申报资料办理纳税申报的业务。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予以处罚。 一、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按次纳税。其中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其它期间为1个纳税期的,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扣缴义务人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三、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具体填报要求请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 四、纳税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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