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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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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3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王学亮) 苟某是垦利县某村村民,2012年外嫁他村,户口没有迁出娘家的村庄。今年5月份,其户口所在村村办企业对外招标,获得招标款600余万元。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村委将此款按现有人口进行分配,却将苟某拒之于分配名单之外。苟某曾多次找到村委要求分配此款,村委认为苟某已出嫁,不属于本村的人,不再享有本村任何财产福利分配。 协商无果,苟某将其户口所在村委会告上法庭。垦利法院经审理认为,苟某虽已出嫁,但户口尚未迁出,应属该村村民,享有集体财产的分配权,且村内招标款分配问题属于村集体组织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被告在没有召开村“两会”,私自决定取消苟某的分配权,剥夺了苟某的合法权益,其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日前,根据相关法规,垦利法院判决被告分配集体财产的行为违法,应向苟某支付应分得招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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