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政策解读(四) |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 | |
- 2013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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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应注意三个重点概念: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包括因提供应税服务而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主要有三类情况:一是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三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要注意区分提供主体、提供目的、提供对象、应税服务性质等,如第二类中会计人员必须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建立聘用关系,应税服务必须是进行会计核算这类履行职务性的服务而不是其他非职务性的服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出租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除外。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一是提供主体不包括其他个人;二是不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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