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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回家,撞了单位称有班车,不应担责
法院认为,单位说法有理,但因考试错过班车,算工伤
  • 2013年05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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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超 通讯员 张晓丽
    吕某的儿子原系油田一名职工,在驾驶途中发生车祸,导致死亡,吕某申请工伤认定,但是人社部门以不符合规定为由决定不予认定工伤,东营区法院一审支持了人社部门的认定。吕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东营中院二审,撤销了原判决,并要求劳动部门重新作出认定。法官表示,虽然二审撤销原判,但是对于案件中用人单位备了班车,单位所实施的尽可能地降低工伤风险的做法,应当予以肯定。
下班开私车遇车祸身亡 劳动部门否认是工伤
  吕某儿子吕某某原系油田某采油厂职工,因工作性质原因,其工作时间是连续工作24小时后,休息48小时。2007年中旬某日早上7时30分,他下班后,根据单位安排参加了当日9时20分—10时20分的一场考试。当天中午,吕某某及妻子请同事到单位附近一饭店就餐,饭后二人回宿舍稍微休息后即驾驶私家车回家。当天14时许,他所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致使两人死亡。后吕某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认定其子吕某某下班后并未直接回家,而是去处理私人事务,在吃完饭后开私家车回家,其情形不符合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吕某不服,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营区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吕兆昌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吕某不服,上诉至东营中院,认为其子在连续工作、开会、考试27个小时后,已时至中午,在单位门口与同事一起吃饭,然后回家的行为合理且正常。原判决将其子下班后与同事一起吃饭这一正常现象认定为“处理私人事务”不当。 
因单位考试错过班车 法院二审认定是工伤
  中院二审时查明,吕某某所在单位,为了降低职工上下班途中造成机动车事故的风险,制定了相关措施,一是专门安排值班车接送。二是制定了私人机动车不准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以及职工上下班需乘坐单位提供的值班班车等规定,并与员工及家属签订保证书。此外,该单位还为职工安排了宿舍,每天从工作场所到居住地有两趟班车,发车时间分别为上午9时和下午5时30分。本案中吕某某上午7时30分下班后,本可乘坐9时的值班车回家,但因参加了单位安排的考试,无法乘坐该次值班车。
  东营中院二审认为,吕某儿子在连续工作二十余个小时后,且其单位距离家30多公里的情况下,基于休息、吃饭等需要而造成的下班时间的延迟应认定属合理延迟。对于正常上下班的职工而言,在单位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并采取了相应有效措施。
  但本案中,吕某某在参加了单位组织的考试后,已经错过了乘坐值班车的时间,单位亦没有针对参考人员及时安排值班车次,在此情形下,其自行驾车回家属符合常理的行为。故应认定属合理路线,在本案中吕某某下班合理时间的界定应为上午10时20分至下午5时30分左右。据此遂作出判决:一、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三、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企业提供班车 风险降低受认可
  记者咨询法官了解到,虽然二审撤销原判,要求劳动部门重新作出认定,但是用人单位在其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所实施的尽可能地降低工伤风险的做法,都是应该得到肯定并为工伤保险制度所倡导的。
  在本案中,如果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该条款的规定轻易否定,或者避而不谈,均不利于用人单位对职工的管理,亦不利于今后对这一风险的降低。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脱逃责任,常常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规定“工伤概不负责”的内容,一般情形下,这样的内容应认定无效。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定的保证书中同样规定了类似内容。但法院在对该条款签订的背景进行了认真审查后,大胆地对该条款的效力给予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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