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讨要“恋爱花费”39万余元
经法院查明,费用属借款获法院支持
2018年10月09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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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8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张俊峰 刘楠) 近日,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魏某(男)起诉称自2015年4月,被告赵某(女)以父母生病等理由向原告借款,截至2017年4月共计39万余元,后被告一直推诿不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赵某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转账属实,但是原告向被告的转账款项是双方恋爱期间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及生活支出,原告所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查明以下事实:自2015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29日,原告魏某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被告赵某账户转账共计396418元。2017年7月31日,原告魏某与被告赵某谈话录音内容中,被告赵某表示“我把钱还给你,我给你打个条”等内容。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魏某与被告赵某之间是否存在涉案的民间借贷关系,赵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从转款记录看,魏某在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短短两年内向赵某转款396418元,月转款数额大多在万元以上,特别是在2016年7月7日一次转款188000元,超出了赵某所主张恋爱花费的正常范围。赵某在录音中有给魏某打条、把钱还给魏某的意思表示,即使涉案转款基于赵某主张的恋爱事实,赵某事后为自己设定债务负担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确,因此原告魏某向被告赵某转账的396418元应认定为借款,原告魏某请求被告赵某偿还借款396418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人格独立、经济独立应是男女恋爱关系健康、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础,建立在经济利益之上的恋爱关系必然不会长久,也不是应当倡导的正确婚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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