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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上调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6元
  • 2013年05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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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8日讯(记者 胡祥东 通讯员 马兰) 记者从东营市人社局获悉,东营市工伤保险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再次提高。其中,伤残津贴的调整为,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标准增加。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201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1号)。《通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记者从东营市人社局了解到,此次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此次调整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伤残津贴的调整为,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东营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按照,配偶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来源方面,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此次调整待遇工作已于5月底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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